
一、 合作學校審核結果公告:
余○萱、陳○翰於114學年度全學期交換至國立聯合大學光電工程學系碩士班就讀。
二、 注意事項:
(一) 交換學生於交換學習期間仍應於本校辦理註冊手續,並繳交全額學雜費(含學分費)、使用費及代辦費(含學生平安保險費)等相關費用,合作學校不再收取交換學生學雜費。
(二) 本校學生至合作學校交換學習,其修習學分上限為兩校學則規定修習上限之較低者,修習學分下限則為兩校學則規定之較高者。
(三) 學生交換學習期滿,應向合作學校申請具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之正式成績單或成績證明,依本校「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」辦理抵免,其修習科目、學分數、成績之採認或抵免由各系所或開課單位依權責認定。
(四) 學生於交換學習期間,應遵守合作學校學生事務相關規定。合作學校如果安排宿舍,費用由學生自付。
(五) 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規定辦理。